张宏律师亲办案例
退学费纠纷如何处理?
来源:张宏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02
浏览量:1354

【核心提示】X某与深圳某培训机构因为退学费事发生纠纷,X某要求深圳某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学费,但培训机构认为其要求退学费理由不成立,不同意退还。X某多次向深圳市教育局投诉,此举严重侵害了培训机构的声誉。于是,培训机构委托我所,要求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对此纠纷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认定。我所律师出具的这份法律意见书成功地为委托人解决了纠纷,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。

 

【案号】(2013)深际律民字第0426号

 

【关键字】退学费纠纷 法律意见书

 

【承办律师】张宏

 

【案情简介】2008年1月13日,X某在深圳某培训中心(以下简称培训中心)报考华南某大学自学考试独立班《财务会计与审计》专业(本科段)课程。她从招生简章上得知,每专业按三个月学期收费,学费为每学期3,500元,若一次性缴纳全部学费,总学费可优惠至9,800元。X某选择了一次性缴纳学费,向培训中心总共缴纳了9,800元。其在2008年1-3月在某院培训中心正常上课,2008年4月后就一直不去培训中心上课,培训中心已按正常的培训计划通知其上课,她从2008年4月至现在也从未向培训中心申请退学。2013年4月17日,X某向培训中心要求退还自学考试学费共计7,350元。而培训中心认为,不能退还X某剩余的学费。

 

【法律意见书】

关于退学费纠纷的
法律意见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2013)深际律民字第0426号

 

       兹受深圳市某培训中心培训中心Z某委托,就其与本培训中心学员X某之间退学费纠纷进行法律分析,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。本法律分析书仅基于委托人口述和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。

一 、 本纠纷的当事人与基本事实
       本纠纷的双当事人是深圳市某培训中心与本培训中心学员X某。基本事实为:2008年1月13日,X某在深圳某培训中心(以下简称培训中心)报考华南某大学自学考试独立班《财务会计与审计》专业(本科段)课程。她从招生简章上得知,每专业按三个月学期收费,学费为每学期3,500元,若一次性缴纳全部学费,总学费可优惠至9,800元。X某选择了一次性缴纳学费,向培训中心总共缴纳了9,800元。其在2008年1-3月在英文书院培训中心中心正常上课,2008年4月后就一直不去培训中心上课,培训中心已按正常的培训计划通知其上课,她从2008年4月至现在也从未向培训中心申请退学。2013年4月17日,X某向培训中心要求退还自学考试学费共计7,350元。而培训中心认为,不能退还X某剩余的学费。

二 、X某要求培训中心退还剩余学费的理由不成立
       X某向培训中心提出退还剩余学费的理由是:第一,根据《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退费管理办法》)第二章第五条: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:......(九)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......”,她认为培训中心多收取了第2和第3学期的学费,需退还给她6,300元;第二,根据《退费管理办法》第二章第七条:“......学生因其他原因退学,完成1/3以上至1/2学时退学的,核退30%的学费......”,她认为她本人只参加了1次学习、2门学科考试,完成不到1/2学期的学时,属于完成1/3至1/2学时阶段,应退款3,500*30%=1,050元。因此,培训中心应总共退款7,350元。
        X某提出退款的理由不成立,理由如下:
        第一、培训中心与X某都属于民事主体,双方地位平等,双方都互有权利与义务,一方的权利便是另一方的义务,因此,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培训合同关系。培训中心有收取合理培训费用的权利,其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教育培训师资力量、提供适合教学的环境以及按时通知学员上课。X某的主要义务是交纳培训费用,其享有老师传授知识的权利。
       第二、由于一次性交付学费比按每学期交付学费要优惠700元,X某是自愿选择了一次性交付学费,是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。她与培训中心的法律关系是培训合同关系,是合法有效的协议,付款方式是其中一项内容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四条的规定:“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”以及第四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”她与培训中心的协议受法律保护,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培训合同。所以,X某不能单方面解除培训合同,要求培训中心退还剩余学费。
       第三、从法律效力而言,《合同法》是法律,而《退费管理办法》是规范性文件,其法律效力远低于《合同法》且其内容不得与《合同法》相抵触。如《退费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款与《合同法》相抵触的,应以《合同法》为准。
       第四、华南某大学《财务会计与审计》专业(本科段)学制是一年半,分为三学期,即使是跨年计算,那也只有第三学期是属于跨年分,而第二学期并不跨年,所以X某提出的第2学期跨年不成立。并且X某自愿选择一次性交费,能享受700元的优惠,培训中心并未强迫其一次性交费,培训中心并未构成违约。
       第五、X某从未向培训中心提出退学,培训中心按培训计划向其发出通知,要求其按时上课,她擅自旷课,属于私自离校,且时间已达5年之久。因此不适用《退费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而应适用第十条: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,学费一般不予退还......(二)学生私自离校达一个月及以上者”。所以,培训中心认定X某私自离校理由成立。
       第六、X某在2008年10月2日参加“中国近现代史纲要”和“经济法概论”这两门学科自学考试时作弊被当场发现,取消了考试。这严重影响到她参加以后的自学考试,这才是她想退学费的真正原因,纯属于她自己个人不正当的理由。不符合《退费管理办法》第六条的规定:“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……”

三 、 建议培训中心与X某再沟通协商,劝X某继续完成她的学业
       X某已多次向深圳市教育局不实投诉,已经对培训中心造成了名誉损害,X某应立即停止名誉侵权行为。基于X某是在培训中心完成了《财会专科》的学业,顺利毕业且拿到了毕业证书,当事其也是选择的一次性付清学费。由此可以证明培训中心教育质量有保证,只要X某安心认真学习也一定能顺利通过本科自学考试,完成大学梦想。

       综上所述,X某提出要求退还7,350元学费的理由不成立,而培训中心不予退款的理由确实充分,应当得到支持。

       声明:未经本律师书面许可,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与本纠纷无关的第三人出示,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律师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3年4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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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宏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地平线(深圳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3*********4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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